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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先行调解化借贷纠纷,签订协议当日,张某就将30万元汇入陈某账户


时间:2026-02-10 点击:71 次 名称:必成泰州讨债公司 来源:https://taizhous.wjfzxh.com/

泰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先行调解化借贷纠纷,签订协议当日,张某就将30万元汇入陈某账户。


基本案情


2019年6月,香港居民孙某与张某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约定:孙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,月息为1.5%,借款期限为款到之日起一年,借款汇入孙某指定的陈某的个人银行账户。签订协议当日,张某就将30万元汇入陈某账户。借款到期后,张某向孙某讨要借款,孙某辩称未收到借款,拒不偿还;张某又向陈某讨要,陈某辩称其并未向张某借款,没有还款责任。张某无奈,于2021年1月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返还30万元及占有期间的利息,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
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,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该案件移交给其特邀调解组织——宁波调解中心进行先行调解。


调解过程


宁波调解中心分析后认为


出借人将借款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,已履行完毕出借责任,借款合同生效,借款人承担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。至于借款人是否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,属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,与出借人无关。宁波调解中心首先与陈某取得联系,陈某表示张某此前也有类似案件在基层法院诉讼,在这起案件中,其也是借款方指定的收款人,并无义务偿还借款。根据陈某提供的信息,宁波调解中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该案,在这起诉讼中,陈某是以证人身份出现的。


综上,宁波调解中心认为,陈某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,遂联系原告张某、被告孙某释明说理,双方对此均无异议。


为尽快促成双方和解,宁波调解中心邀请双方代理律师进行现场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孙某同意偿还30万元借款本金,但双方之后又发生多次资金往来,其中已包含了相关利息,自己不应再额外支付利息,且因目前资金周转困难,只能分六期偿还借款。而张某最多只能接受五期的分期付款,且主张后续的资金往来中不含有该笔借款的利息,利息应另予支付。双方关于分期付款的周期及利息问题僵持不下,现场未能达成和解。


现场调解会议后,宁波调解中心通过电话、微信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,分析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耗时耗力的弊端,同时根据现有同类案例,预判可能的结果走向,并提出如双方能达成和解,将会积极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,取得与法院判决相同的强制执行力。


调解结果


双方签订和解协议,约定分五期偿还借款本金,若孙某在还款过程中,有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或足额支付的,则一次性还清所有本金,并就未还部分的本金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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